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最高额质押的主债权金额何时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如老王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0日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当该笔贷款于2019年10月9日到期时,该笔债权就确定化了。
2、双方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此处需注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指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未约定债权的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发生此种情形的概率极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而非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这里需注意有一定的时间差。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譬如上述案例,老王与银行签订了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18年10月10日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3年,且老王与银行书面约定3年内只需归还利息,并承诺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此时新的债权不可能再次发生,此时债权就已确定。对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抵押人因民事纠纷、行政处罚亦或刑事犯罪,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此时最高担保的债权金额就此确定。如老王以房产提供担保,与银行签订了3年期可担保3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现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老王因涉及合同纠纷该抵押物被查封,尽管还有200万元可用额度,但是,因其房产被查封而最高债权金额确定,即100万元。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老王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尽管部分债务还没有到期,从法律角度而言视为到期,此时抵押人开始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担保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三、设立最高额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当事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应订明以下两项内容:最高额和决算期。最高额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度额,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的内容。最高额决定着债权人受担保的债权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必要条件,未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从性质上说应为期日。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以后,最高额抵押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很重要。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合同的成立,即使抵押合同中未作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得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决算期虽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如果决算期与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日期间隔时间过长,则无疑使抵押物所有人长期受最高额抵押权的约束,对其甚不利,所以,有的国家民法对决算期的约定进行了限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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