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硕黄静案最后为何撤诉

如题所述

华硕2006年欺骗黄静时间表
1、2006年2月9日,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为了拒绝黄静退货要求,在明知CPU有问题需要更换的情况下,对黄静谎称该机无任何质量问题,只需要重新安装软件即可。
2、2006年2月10日,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以升级为由使用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更换了黄静电脑内原装CPU之后,再次对黄静谎称该机无质量故障,并拒绝了黄静的退换机要求。
3、2006年2月14日,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工程师面对黄静质询,仍然欺骗黄静被更换的CPU可以得到正规保修。
4、2006年2月14日,黄静正式向华硕公司投诉受到欺诈一事,但是华硕公司北京产品服务中心马上将责任推到经销商新人公司那里。
5、2006年2月15日,华硕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将责任推卸到员工个人和经销商新人公司那里,华硕完全不承认任何欺诈行为。
6、2006年2月15日,华硕中国业务群总经理许佑嘉提出要在查清事实之后提出的的解决方案是报销交通费用和在一个CPU的范围内假一赔一。
7、2006年2月15日,许佑嘉承诺,由华硕公代表前往北京市公证处检验黄静的电脑,检验之后24小时内回复解决,但是检验后许佑嘉即华硕方面音讯全无。
8、2006年2月18日,华硕提出10天内查明情况,并作出解决方案,此时提出用一台备用机换回黄静有问题的电脑。
9、2006年2月25日,华硕提出可以先退款,然后再协商解决,黄静同意此方案并将自己的卡号报给华硕,但是华硕再次欺骗了黄静。
10、2006年3月1日,华硕第二次承诺的十天期限到期,华硕方面并无任何解决方案提出。华硕公司推翻以前承认过的所有事实基础,声称要继续查,但是查什么理由,需要查多久,均无任何说明。完全进行无限期、无理由的拖延。
11、2006年3月5日,华硕公司郑威在知道黄静开始联系媒体发布信息并准备起诉之后,多次打电话给黄静,设下圈套诱骗黄静讲述行动计划,一边稳定黄静让她不要发布,另一边暗中报警。
12、2006年3月6日,华硕公司郑威给黄静打电话谎称台湾公司高层要来一次性给黄静根本解决问题为由,于2006年3月7日将黄静及周成宇诱骗至华硕公司实施抓捕。
13、2006年3月,华硕公司三次先后向警方报案,并删除了关于黄静电脑的全部维修更换记录,故意向司法机关隐瞒事实虚构真相,意图使黄静和周成宇受到刑事处罚。
14、2006年4月10日,4月11日,华硕公司发布声明,利用公关手段和媒体资源污蔑诽谤周成宇,“龙思思”向华硕公司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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