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工作中三个不能简单归结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三个不能”: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

1、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我们党高度重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理论政策基本框架,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供了宪法基础。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的伟大创举。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3、建立更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以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为例,要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立法保护,发挥红色文化资源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积极作用。

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通过立法明确语言文字工作基本原则,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提高各族人民科学文化水平、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4、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地方立法工作。

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中,地方立法位阶最低,却承担着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的基础作用。

5、运用法治思维处理民族事务。

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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