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加名字需要哪些手续和费用

如题所述

不动产证加名字的手续和费用如下:
1. 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房屋交易中心填写增加共有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支付工本费等相关费用,一般为少量。
2. 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抵押手续,获得同意后,支付工本费,公积金贷款需加收100元,组合贷款加收200元,按照无贷款房产证加名字的流程办理。
3. 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方式包括房产权赠予、房屋买卖、析产登记,通常涉及父母加子女或夫妻互加名字。
4. 无贷房产证加名字的费用为110元,包括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办理周期约20天。
不动产证的权属变更:
1、权属变更的定义:指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化,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更正或更新权利人信息的法律手续;
2、变更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法院判决、行政决定等导致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情况;
3、办理机构:通常由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4、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交易合同或权属变更证明文件等;
5、费用构成:可能包括评估费、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等,具体费用根据地区政策和不动产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不动产证加名字涉及准备相关证件、填写申请、审核、支付工本费等步骤,费用因是否有贷款及贷款类型而异,无贷款情况下费用为110元,办理周期大约20天,加名方式多样,常见于家庭成员间的权益调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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