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1、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财务会计的侧重点在于根据日常的业务记录,登记账簿,定期编制有关的财务报表。其具体目标主要为外部提供财务报告信息。

管理会计侧重点在于针对企业经营管理遇到的特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向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预测决策和控制考核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其具体目标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2、作用时效不同

财务会计的作用时效主要在于反映过去,无论从强调客观性原则,还是坚持历史成本原则,都可以证明其反映的只能是过去实际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

管理会计的作用时效不仅限于分析过去,而且还在于能动地利用财务会计的资料进行预测和规划未来,同时控制现在,从而横跨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时态。

3、遵循的原则、标准不同

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统一会计制度,以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报表在时间上的一致性和空间上的可比性。

管理会计不受《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完全限制和严格约束,在工作中可灵活应用现代管理理论作为指导。

4、信息的特征、载体不同

财务会计能定期地向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集团或个人提供较为全面的、系统的、连续的和综合的财务信息。财务会计的信息载体是有统一格式的凭证系统、账簿系统和报表系统,统一规定财务报告的种类。

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为满足内部管理的特定要求而有选择的、部分的和不定期的管理信息。管理会计的信息载体大多为没有统一格式的各种内部报告,而且对报告的种类也没有统一规定。

5、方法体系不同

财务会计的方法比较稳定,按照特定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核算经济事项,数字运算相对简单。

管理会计可选择灵活多样的方法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即使对相同的问题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在信息过程中大量运用现代数学方法。

6、观念和取向不同

财务会计将其着重点放在如何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人、财、物要素在供、产、销各个阶段上的分布及使用、消耗情况上,十分重视定期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质量。

而现代的管理会计不仅着重实施管理行为的粗放型结果,而且更为关注管理的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目的是总结过去、控制现在、规划未来。

扩展资料: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按核算主体及目的不同可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

按其报告的对象不同而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按工作内容分为:总账会计、往来会计、成本会计、材料会计等。

参考资料:会计-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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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4-18
【法律分析】:1.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经济学起源不同,服务对象不同 2.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涵盖范围和计量对象不同。财务会计主要采用货币计量假设,主要反映和报告可以货币形式计量的财务信息 3.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参与人员不同。一般而言,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是以财务人员为主体。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是会计主体不同、具体工作目标不同、基本职能不同等。
主要区别有。1、管理会计主要以企业内部各层次的责任单位为主体,更为突出以人为中心的行为管理,同时兼顾企业主体;而财务会计往往只以整个企业为工作主体。2、管理会计作为企业会计的内部管理系统,其工作侧重点主要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财务会计工作的侧重点在于为企业外界利害关系集团提供会计信息服务。3、管理会计主要履行预测、决策、规划、控制和考核的职能,属于“经营型会计”;财务会计履行反映、报告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职能,属于“报帐型会计”。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主要有核算资料同源、工作目的一致、核算内容交叉等。主要联系有。1、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是现代企业会计的两个分支,同属于会计信息系统。从会计发展中来看,初期的会计是以单纯核算系统出现的,无从区分“管理”和“财务”。从核算资料来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是同一的,即核算资料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财务会计以反映过去为基本特征,主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管理会计以筹划未来为基本特征,主要服务于企业内部。虽然二者的工作侧重点不同,但“殊途同归”,工作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从加强企业管理着眼,进行会计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处理,提供辅助经营决策的资料和依据,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3、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在核算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叠。例如成本核算就是二者都包含的内容,财务会计据以计算企业的当期损益,管理会计用它制定标准成本,进行成本水平的控制和考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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