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如题所述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使用方法:

1)该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长率和整个市场的比较;

2)和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比较;

3)和公司本身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比较;

4)以每股收益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比较,衡量公司未来的成长潜力。

扩展资料: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股利。

每股收益是指本年净收益与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根据股数取值的不同,有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取年度末的普通股份总数,理由是新发行的股份一般是溢价发行的。

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行新股前的收益。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股份数用按月对总股数加权计算的数据,理由是由于公司投入的资本和资产不同,收益产生的基础也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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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26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2.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如定向增发,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
  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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