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权证?它的作用使什么

如题所述

  一、 权证的定义和种类
  《暂行办法》有关权证的定义揭示了权证二个主要特点:1、权证表征了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权证持有人据此享有的权利与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在权利内容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即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权证持有人对标的证券发行人和权证发行人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没有参与权;2、权证赋予权证持有人的是一种选择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与权证发行人有义务在持有人行权时依据约定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不同,权证持有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选择行权还是不行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暂行办法》涵盖了不同种类的权证产品:
  A、以发行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司权证和备兑权证。公司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发行的权证,如标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如股票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东或者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除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发行的权证外,《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备兑权证发行人的资格条件没有规定。
  B、以持有人的权利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和认沽权证(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
  C、以行权方式为标准,约定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间行权的为美式权证,约定持有人仅能在特定到期日行权的属于欧式权证。
  D、以结算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实券给付结算型权证和现金结算型权证。实券给付结算以标的证券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特征,发行人必须向持有人实际交付或购入标的证券,而现金结算方式则是在不转移标的证券所有权的情况下仅就结算差价进行现金支付。
  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权证方案,也为交易所下一步发展权证市场预留了空间。宝钢集团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属于欧式实券给付型备兑认购权证。
  二、 发行上市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6至8条的规定,权证的发行审核将由交易所完成,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权证的上市审核完全由交易所负责。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权证发行与股票或债券发行密切关联,涉及融资行为,因此,公司权证的发行在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前,首先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核准。
  三、 标的证券的条件
  《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股票和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标的证券。鉴于权证市场刚刚起步,《暂行办法》只针对选择单只股票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以基金、一篮子股票等为标的证券的具体条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予以明确和完善。
  权证产品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标的股票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流通规模,标的股票与权证价格联动所带来的价格波动和操纵风险将十分巨大。选择规模大、流动性强的股票作为标的股票是权证交易活跃而又稳定的重要基础。鉴此,《暂行办法》对标的股票的资格提出了严格要求。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流通股指流通A股。第二,换手率的计算是以市价总值为计算依据,单日换手率=(当日标的股票的二级市场成交金额/市价总值)*100%。
  四、 权证的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条对权证的上市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权证的必备条款:权证类别("认购"或"认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欧式"或"美式")、存续期间、行权日期、结算方式(实券给付还是现金结算)、行权比例。
  2、权证存续时间的计算起点是上市日,具体计算可以日、月、年为单位。
  3、权证发行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
  4、权证发行人的履约担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所发行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有两种,发行人可自行选择。
  第一,发行人通过在结算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提供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需要提供的履约担保数量,并要求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完成履约担保。同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通过调整担保系数要求发行人追加履约担保品,担保系数是一个介于0和1之间的数字。目前宝钢权证的担保系数为100%。
  以标的证券或者现金提供担保的,发行人应有义务保证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如商业银行等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五、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权证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发布的各种公告。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权证发行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和终止上市公告外,交易所还将以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等形式根据市场需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及时发布诸如行权价格调整、对市场传闻澄清等信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2、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的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六、 权证的交易
  权证交易与股票非常相似,在交易时间、交易机制(竞价方式)等方面都与股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申报价格最小单位:与股票价格变动最小单位0.01元不同,权证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是0.001元人民币。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可能很低,比如在价外证时,权证的价格可能只有几分钱,这时如果其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就显得过大,因为即使以最小的价格单位变动,从变动幅度上看,都可能形成价格的大幅波动。
  2、权证价格的涨跌幅限制:目前股票涨跌幅采取的10%的比例限制,而权证涨跌幅是以涨跌幅的价格而不是百分比来限制的。这是因为权证的价格主要是由其标的股票的价格决定的,而权证的价格往往只占标的股票价格的一个较小的比例,标的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造成权证价格的大比例的变化,从而使事先规定的任何涨跌幅的比例限制不太适合。例如,T日权证的收盘价是1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1日,标的股票涨停至11元。其它因素不便,权证价格应该上涨1元,涨幅100%。按《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权证的涨停价格为 1+(11-10)×125%=2.25元,即标的股票涨停时,权证尚未涨停。
  七、 禁止权证发行人和标的
  证券发行人买卖权证
  《暂行办法》中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由于权证是高杠杆性的产品,标的股票的微小变动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如果允许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买卖权证,那么,权证发行人和标的股票发行人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标的股票价格,就有可能导致权证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获得非法收益,给一般投资者造成损失。
  八、 权证的终止交易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即以到期日为T日,权证从T-4日开始终止交易。
  九、 权证的行权
  《暂行办法》在行权方面做的一个主要规定是"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权证价格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得权证价格主要由标的股票决定的特点得到更有效的体现。当然,更理想的情况是允许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可以卖出。但在综合考虑了风险控制等因素后,本所作出了现在的规定。
  十、 权证行权的结算
  在行权结算方式方面,《暂行办法》对现金结算方式和证券给付方式都作出了规定。在现金结算方式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对于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都非常重要,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这样较大程度地避免了结算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此外,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允许现金结算的自动支付方式和证券给付的代理行权方式,并作出了相应规定。
  十一、 权证交易、行权的费用
  权证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创新产品。为鼓励这一产品的发展,本所在费用方面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其交易、行权费用的制定基本参考了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例如权证交易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过户股票的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
  十二、 权证的创设机制
  权证价格主要取决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及其波动性,其价格不应该完全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市场需求上升时,应该存在某种机制,允许权证供应量适时得以增加,以平抑价格暴涨。境外成熟的权证市场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这种"持续发售"机制。为此,《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格机构可以创设权证,以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暴涨以致脱离合理价格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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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8-28
简单点讲比较明白的吧
权证就是给你一个权力凭证 让你在未来的某一时段可以以事先约定的行权价买卖某只特定的股票(1)
但在行权之前 你这个权力是可以转让的 也就是说 在行权之前 权证本身具有交易的价值 并且这个交易是T+0(2)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 如果过了行权的日子 持有权证的人 既没有卖出也没有行权 那权证就作废了 就什么价值都没了(3)

用万科的权证打个实际的比方(1)万科的权证:万科HRP1 权证类别:认沽权证(可以在行权的时间段卖出该股票) 最新行权价 :3.64元(在行权的时间段以3.64的价格卖出万科的股票) 行权期间为2006年8月29日至2006年9月4日内的五个交易日(在这5个交易日内 就不能买卖权证了 只能以权证的行权价卖股票 当然 觉得不合适的话 不行权也行 就是损失了权证)
(2)于是 在8月29号之前 万科HRP1都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这个权证的交易与股票无关 卖权证不等于卖股票 在这个期间 权证自己也会有涨有跌 根据市场供需关系有起有落
(3)从8月29日起 万科的权证就可以行权了 我们来看看 他的行权价是3.64 就是说 在行权的日子里 持有权证的人可以3.65卖出万科的股票(000002) 但是 我们看 今天万科股票的收盘价6.79 所以 行权是没有利益的 因此不选择行权 如果在这时你还持有万科的权证 就赔了
总结:如果权证离行权日期较远 可以做投机交易 如果行权期临近 就要分析行权是否有利可图 在投资权证上谨慎风险
第2个回答  2006-08-28
权证,又叫认股权证,分为认购和认沽,是股票的衍生产品.主要是做套期保值的,但现在很多人炒权证,变以投机工具了.
第3个回答  2006-08-28
权证就是一种凭证,就是在未来约定的时间你有权利在规定的价格来购买或卖出该股票的一种凭证.这就是认购和认沽权证.这是国家为了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让上市公司推出的,权证本身不值钱,宝钢权证最后的下场就是最好的证明.
第4个回答  2021-02-23
你好,权证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持有权证的投资者有权在到期时(或到期前)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证券(或以约定价格收取结算差价),权证中约定的股票通常被称作“标的股票”或“基础股票”。

权证主要有以下三个用途:
⑴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根据高风险、高预期收益原则,套期保值的目标是使风险降幅大于预期收益率应有的降幅。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使风险水平降到可以承受的水平。权证的最大作用,就是可以和投资者手里的标的资产构成避险组合。比如,股票投资者担心手里的股票价格下跌,就可以买入该股票的认沽权证来对冲风险。
⑵套利。在考虑了交易成本和税收之后,只要权证现实的价格不符合资产定价公式,就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于同一标的资产、到期日和执行价格均相同的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之间存在一个平价关系,如果权证的市场价格不服从这个平价关系,就可以通过“卖高买低”进行无风险套利。
⑶投机。权证具有较高的杠杆率,权证投资的成本仅为标的证券投资的几分之一,且由于权证T+0交易,因此这也就放大了投机者的投机能力和投机收益。当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权证投机的损失也相应地被放大,甚至有可能损失全部的投资成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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