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二、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 (一)税收 1、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企业,依照1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高的,报经有关部门核准,还可给予更多的优惠。 4、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1、2项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将其分得利润在我省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7、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1至3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二)外汇管理和资金筹集 1、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进口审批部门应限制进口此类产品。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替代进口产品时,允许收取外汇,金额留成。 2、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3、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的自有外汇调剂解决或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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