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电动摩托车上牌新规定

蚌埠电动摩托车上牌新规定

蚌埠电动摩托车上牌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两轮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kg;
3、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4、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车辆的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合格证原件;
4、车辆所有人户籍不在蚌埠市区的,需要有居住证;
5、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
6、为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的登记总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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