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名通判,它相当于现代的什么官职?

如题所述

  “通判”一职,始于宋,止于清,是地方行政官员的一种。在宋时,他是以中央派员的身份,下到地方,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副官存在,负有地方的行政及监察职权,用以与地方行政长官形成制衡。


  在两宋时,“通判”是位于地方行政单位“州”中的一种地方官,他是“知州”的佐贰(参考《宋会要辑稿-职官》“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因此,官位于“知州”之下。但其职权却大于“知州”,因为行政公事必须经“知州”与“通判”共同签署才能生效,而且,“通判”作为皇帝的耳目,对州府事的弹劾可以直达皇帝。(参考:孔令纪《中国历代官制》,附图如下)


  宋时的通判,与现代相比,还真不好比,从他赋有监察职责的角度讲,他有点像现代之纪委和检察院的合体。但因宋时的通判只向皇帝负责,这又和现代之纪委向常委负责不同。如果从其对中央负责的角度讲,他很像是党委书记,但现代,党委书记是一把手,这又和通判是副手的身份不合。我倒是觉得,通判更像是国民党后期的所谓中央特派员,作为国民党中央的特派员直接下派到某土匪集团,成为某土匪集团的二头目,并负责监察,其监察结果也是直传国民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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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20
“通判”应相当于现在的副市长级别.
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有此一职,中央与州、县的关系,即如心之使臂、臂之使手,指挥自如了。由此,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能够较彻底解决,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

通判的地位
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第2个回答  2019-09-20
宋朝的通判,很难说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宋府、州设通判,职责有二:一乃辅佐知事,二乃监督知事。若府州知事视为如今的省委书记一职,则通判大概相当于专职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按照党内规定,专制副书记乃省委书记的备胎并可办理省委书记临时交办之事务,纪委书记有监督本级党委书记的责任。这两个职责与通判的职责非常类似。

区别在于,一,副书记与书记只差一级,通判比知事低三到四个级别;二,通判监督知事乃是实实在在的监督,没有通判署名知事不能发布政令,纪委书记监督书记则仅仅是存在于党章中。
清朝的通判就仅是知府的副职了。
第3个回答  2023-05-04
宋朝的通判相当于现代的副市长。 通判是中国古代的官名之一,多指州府的长官,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 又名同判,避讳唐高祖李渊名(健),改称同判。官制始于宋朝时期,明朝期间为各府的副职,位于知府、同知之下。
第4个回答  2019-09-20
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相当于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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