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一条龙包含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殡仪馆与公墓合一的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服务流程建立完整的“接洽—接运—存放—守灵—悼念—火化—安葬—祭扫”服务链,推出“打包”惠民服务项目,实行“一个电话、一次手续、一次付费”办结制度。殡仪馆与公墓分离的殡葬服务单位参照建立相应服务链。
1.接洽服务。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殡葬公益服务电话号码,如申请“96”开头特服号,为城乡居民提供免费公益殡葬信息咨询和遗体接运呼叫服务。殡仪服务员接听电话和接待洽谈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性服务用语,准确了解丧户需求,详细告之服务流程和自主准备的文件材料、丧葬物品,妥善安排后续服务,认真受理投诉建议。
2.遗体接运。遗体接运车辆统一车身颜色、标志标识,车况良好、干净整洁、随车丧葬用品配备齐全。遗体接运工着装整齐、文明礼仪、使用规范服务用语。殡仪服务员跟车服务,第一时间向丧户发放惠民便民服务指南、“菜单式”明白消费卡和服务质量跟踪卡。
3.遗体存放。建立健全遗体入殡仪馆存放交接登记手续和逝者身份信息档案,根据家属意愿开展遗体清洗、修复、美容、防腐、冷藏、穿衣等选择性服务。
4.守灵服务。设置“家庭式”守灵服务场所,应当包括灵堂、活动室、休息室、客房、洗漱间等功能用房,配备床铺、沙发、桌椅、电视、空调等生活设施,提供专业守灵指导,打造“宾馆式”守灵服务。
5.悼念服务。实行“一站式”陪同服务,由殡葬服务单位或丧属指定殡仪服务员,提供从服务咨询、项目选择、家庭守灵到追悼会等悼念活动全过程陪同服务。开展预约上门指导服务,根据丧属需求,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由殡仪服务员上门指导开展家庭悼念活动。
6.遗体火化。严格凭《火化通知书》,并核准遗体身份信息后火化遗体,建立健全遗体火化信息档案。确保火化设施设备性能良好、干净整洁,火化过程中严禁随意翻动、钩扒遗体。按照丧属意愿开展遗体进炉、拣灰、装灰等选择性礼仪服务。
7.骨灰安葬。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与丧属签订《墓穴使用合同》,建立健全墓穴完全信息档案。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设计文明、庄重、节俭、符合群众需求的骨灰安放礼仪,指导丧属开展骨灰安放和悼念追思活动。
8.祭扫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人员疏散、车辆停放和祭品焚烧区域,建设消防和防盗等配套设施,免费提供老花镜、拐杖、轮椅等辅助用具和墓穴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清明、冬至等祭扫高峰时期群众祭扫安全,成本价提供鲜花、电子鞭炮等低碳文明祭扫用品和开展委托代祭服务。
9.餐饮和住宿服务。根据丧户需要,提供必要的餐饮和守灵期间食宿服务,建设适当规模的酒店餐饮场所,分别设置大厅和包厢,配备空调、音响等必需电器设备,能根据丧属要求提供盒饭配送及丧宴服务。餐饮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价格不得高于餐饮酒店同等标准宴席价格。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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