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特点

如题所述

元朝政府为了巩固统治,采取人为的民族分化政策,把帝国境内的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中的第一等当然是蒙中人,他们是天之骄子,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第二等是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他们当亡国奴较早,较能得到蒙古人的信任。第三等是“汉人”,即原来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第四等是“南人”,地位最为低下,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依照不同职业的性质,又把帝国人民分为10级:1、官(政府官员)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3、僧(佛教僧侣)4、道(道教道士)5、医(医生)6、工(高级技术人员)7、匠(低级技术人员)8、娼(娼妓)9、儒(儒家、道学家)10、丐(乞丐)。

元朝统一之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元世祖贯彻“汉法”,在政权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他确立了皇帝在全国的最高统治地位,废除了汉族地主“世侯”封地的世袭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事务;枢密院掌管军事,类似于现代的国防部;御史台负责监察。各地方设立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每个行省各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当时全国共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至于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被称作“腹里”,作为中央直属管辖的特区,“腹里”的设立是个行政区划史上的创举,它有效解决了困扰很多朝代的京畿防务及管辖问题,为都城建立了有效的缓冲带。明、清两代都延续了元朝的做法。行省的确立,又限制了蒙古王公贵族的权利,元法规定,贵族不得在自己的封地内征税和行使行政权,税收交由中央统一管辖,官吏由中央统一派遣,这使得元朝的中央集权得到大大的加强,行政体系与现代的十分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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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19
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地方设行中书省。 省的最高长官为平章政事,由朝廷任命,一般由蒙古贵族担任 行省拥有大权 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宣慰院 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它的创立是地方政治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成为中国地方历史上省制的开端,为后世“省”的建立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为日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奠定了现实的基础,对中国中央与地方统一的历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2个回答  2009-08-19
利于地区广大的多民族国家的统治,说到底还是为了他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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