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中国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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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阶层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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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社会阶层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个体户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产生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先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在资本数量、经营规模、雇工人数上存在着差别,是私营企业主的一支预备队伍。个体户成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主体部分是原来的农民、工人和无业者,他们大多从事零售、餐饮、运输、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个体户的出现,缓解了国家的就业压力,他们不找工作找市场,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养活自己,满足城乡人民的某些生活需要。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并且拥有一定资本和雇工的企业,私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私营企业主。现在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成长起来的,他们的企业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存在和发展的,他们的经营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私营企业主逐步趋向于知识化、年轻化,正在成为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社会阶层。他们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从事经营管理,活跃了城乡经济,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社会财富。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企业之间连接与交往的纽带,起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类型与功能的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众多。中介组织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中介组织的许多业务对于我国来说还属于新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受过专门训练,通过资格认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6)自由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是无职业人员或业余职业者,也不同于个体户,主要是指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在市场交换劳动产品或服务,以此谋生的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如自由作家、画家、演员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接受管理,照章纳税的自由职业人员,是受到国家认可、鼓励和保护的。自由职业人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部分知识生产者和其他劳动者的闲置,为一部分知识工作者和其他劳动者提供了就业的新形式,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需要。

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在不同行业、以不同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的贡献主要在于:

社会财富的贡献者。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经济生产过程,是社会财富的贡献者,他们也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拥有的资产与生产的财富,是社会总资本和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纳税人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和地方税收的来源之一。民营科技企业最大的集中地中关村科技园区,2000年的技工贸总收入1540.3亿元,工业总产值951.4亿元,实现利润87.7亿元,上缴税费61.7亿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情况》,2001年)

劳动就业的分流者。新的社会阶层通过自己的创立行业和开办的企业,吸收了我国社会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分流了公有制部门的一部分富余人员,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面临的人口与就业的巨大压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新的社会阶层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中寻找自己的劳动和工作岗位,解决自己的谋生问题,人数已达数千万人。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聘和雇佣的劳动力超过了1.5亿人,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渠道。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支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中,献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既增加了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社会的财富。他们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下,勇于开拓创新,敢冒风险,敢为天下先,走出了一条创业之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属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的支持者,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力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从实际出发,尊重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

当然,这些新出现的社会阶层成员,由于所受的教育、所处的环境不同,其素质和政治表现也是参差不齐的,其中确有一些人不遵纪守法,缺乏职业道德。比如,有的偷税漏税、制假贩假,不择手段地敛财;有的随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克扣工人工资甚至肆意辱骂和殴打工人;有的行贿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等。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整体而言的。只有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的成员,才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和依靠最广大人民共同建设现代化事业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业,是亿万人民共同的事业,必须动员最广大人民共同奋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取得成功。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群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经济实力上看还是从人数上看,分量都不轻,必须正视这一社会现实,团结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中的积极作用,利用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明确承认新的社会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于破除对待他们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进一步坚定他们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政治态度,更好地促进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多作贡献。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就是要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不能采取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的歧视政策,否则就会有意无意地把他们推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对立面上去。要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劳动、工作与经营,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带动其他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对他们也要依法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公正。

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排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我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力量,他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主体部分,这是毫无疑义、不能动摇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与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之间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个人财产的数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祖国的富强、人民的富裕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他们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追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共同事业的凝聚力下,他们必须而且能够团结在一起,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齐心协力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成功、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社会保证。

资料来源:《求是》--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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