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神宗时的政治改革。

四个字。第一个字是王、第三个字是石。

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1021年~1086年),江西临川(江西抚州西)人,出身地方官家庭。他早在浙江任地方知县期间,就注意改革吏治,积极督修水利,在青黄不接之际,将官仓里的存粮贷给农民,减少高利贷的盘剥,又使官仓存粮“新陈相易”。
1058年(嘉佑三年)冬,王安石改任三司度支判官。次年春,他到了京城开封,上万言书。他指出,法度必须改革,以求其能“合于当世之变”。他认为变法的先决条件是培养人才,因此他主张废除科举制度,官吏应从基层(“乡党”)选拔。他认为当时财政困难的症结,不在于官吏之多和俸禄之厚,而在于“理财未得其道”。理财应从增加社会财富入手,王安石把国家财政同社会生产紧密联系起来,以发展社会生产作为充裕国家财政的前提条件,比单纯强调缩减财政开支的议论,前进了一步,比范仲淹等人的变法主张也大大提高了这封万言书虽未被宋仁宗所采纳,但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
富国方面
1067年,宋神宗即位,决心变法。1068年(熙宁元年),王安石被召到开封,主持变法工作。1069年春,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订变法。概括而言,新法内容大体可分为两方面,即“富国”和“强兵”。
富国方面:
(1)青苗法。各地方政府每年分两次举行放款,听民户自愿借贷,第一等户每次所贷不得过十五贯,第五等户和客户不得过一贯半,借贷期限为半年,出息二分。当时民间的利息很高,一年以五分为常,甚至有超过两倍到三倍的
(2)农田水利法。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其工料由当地居民照户等高下分派。凡单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在法令颁布之后的七个年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
(3)募役法。把原来按照主户户等轮充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募役的费用,由管辖区内的主户按照户等高下分担。原来有差役负担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户及坊郭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也都得按照户等出“助役钱”,其数目比免役钱减半。
(4)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平价收购商贩不易脱售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商贩向市易务交纳抵押品,即可成批赊购政府仓库里的货物到各处销售,半年出息一分。这个新法,后来又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及其他一些城市实行。市易法是利用国家权力,限制大商人在市场上的控制和操纵,稳定物价和调剂市场的需求。政府也从中分取了大商人的利润,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5)方田均税法。为了保证封建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实行清丈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较了一些负担。

变法失败
王安石的变法,在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方面收到了显著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宋王朝衰败的局面。但是,由于变法的各项内容触动了官僚地主集团的既得利益,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后来加上改革派内部出现了分歧和对立,1076年(熙宁九年),王安石不得不第二次辞去宰相之职.
此后,宋神宗为了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将抑制官僚地主的措施内容加以削弱,更多地重视增加赋役收入和加强军备的措施,试图改变对外被动挨打的弱势,取得对辽、夏战争的胜利
元丰(1078年~1085年)时期,由于北宋两次对西夏战争都以失败告终,宋神宗遂于1085年忧忿而死。神宗死后,他年方十岁之子哲宗即位,哲宗的祖母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做宰相,新法全部被废掉,变法派人物被斥逐流放。史称“元佑更化”。哲宗亲政后,重新起用变法派章敦、曾布为相,但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更加激烈,新法只成为他们进行派系倾轧、扩大自己权势的一种工具
到此时,自上而下的变法运动也就完全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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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2
四个字的话,应该使这个:熙丰变法。至于熙丰,是神宗时期的两个年号,熙宁(1068—1078),元丰(1078—1086).
五个字了,就是王安石变法了,呵呵
第2个回答  2009-09-15
北宋神宗时的政治改革。

五个字的,第一个字是王
第3个回答  2009-09-12
王安石变法呀. 看在我最先答
分就给我吧~嘿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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