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研究背景有哪些

如题所述

保险利益起源于欧洲早期的海上保险,但当时的海上保险和今天的保险有很大的不同,它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和借贷的行为。例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一个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保险标的物;或者保险人借了被保险人一笔钱,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清偿债务。直到16世纪,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才真正出现。英国立法机关在174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规定:无法证明利益存在者,保险合同无效。从此产生了“被保险人应证明保险利益的存在”的规则。自此之后,其他国家纷纷
效仿,该规则也被确立为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保险利益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一般性保险险利益学说”在工业革命之前提出,当时经济交往方面主要体现为所有权的交换,故该说将保险利益局限于所有权。“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在资本主义逐渐走向垄断阶段这一期间提出。此时他物权及债权等其他私法权利得到充分重视,该说将保险利益扩展到间接保险利益,即非所有权利益。“经济性保险利利益说”是在20世纪以后至今占主流的观点。该学说认为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应当局限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如果某人对某一客体存在着事实上的关系,即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只要他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该人因这种经济关系受到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可以说该人对该客体具有保险利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种理论。

我国保险学术界对于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即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继续享有。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3)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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