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前竞争技术

如题所述

  竞争前技术是一种基于能应用于未来商业或为特殊的商业原型所进行的早期非常不确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竞争前技术是一种使能技术,即提供大范围的潜在应用机会,并且形成一个未来特定产品的重要的技术基础。

  竞争前技术的研究开发,由于带有相当多的共性技术以及科学知识,同时也具有行业性和区域性的特点,各国政府历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

  美国:合作前竞争

  长期以来,美国人认为政府不应该挑选技术的获胜者或失败者,他们信奉当科学技术通过全国范围内的竞争来确定多种研究目标和方法推动时,其运作最为成功。但面临技术竞争的新趋势,也有很多人支持政府的扶持做法。比如,哈佛大学教授赖克历来主张鼓励增进联邦实验室、大学、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他认为这样才能创造出生产率更高的国民经济,政府应进行规划而不是仅仅让企业放手去干,政府应与私人部门一起参与竞争前的一般性研究,使技术能够有一种广泛适用于政府和商业应用的潜力。

  不过,美国政府对竞争前技术的支持态度还是有其独特性,美国人是不希望出现研究开发合作的,美国希望引入技术开发任何阶段的竞争。因此,对于竞争前技术,美国希望首先通过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由各个企业在竞争的过程中提出和选择不同的技术路径,之后这些技术路径在后期的技术开发市场上展开竞争,最终优胜劣汰,胜利的技术取代不合市场寻求的技术,技术的路径选择亦依赖于胜利技术。在确定技术路径后,各个企业再在相同的技术路径上进行竞争技术的开发活动。

  以高清晰度电视产业为例(对应的技术无疑属于竞争前技术),最早研究高清晰度电视技术的是日本政府和企业,1970年,日本正式开始高清晰度电视的系统研究,1984年,日本提出高清晰度电视的MUSE模拟制式并大力促进确定为世界标准。美国一开始支持MUSE制式成为世界标准,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美国越来越感到有必要发展自己的高清晰度电视制式。1987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成立了先进电视(AdvancedTelevision,ATV)业务的民间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mmitteeonATVService,ACATS),开始正式开展ATV的研究工作。这种研究工作最早有几十家公司参与,不同的公司提出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最终美国通用仪器公司(GI)开发了数字电视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技术系统,即全数字化高清晰度电视系统。

  由于美国提出了全数字高清晰度电视系统,进而一举将日本人在此领域内20年的模拟高清晰度电视系统制式的技术领先优势化为乌有。日本承认MUSE模拟系统不适应今后电视向数字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欧洲不得不放弃继续研制MAC模拟制式的计划。

  之所以是美国公司而不是更早的日本公司,或者欧洲公司提出全数字化的高清晰度电视系统概念,原因在于美国政府鼓励公司在竞争前技术阶段展开竞争,他们认为,竞争总是对的。

  日欧:竞争前合作

  与美国历来支持竞争前技术的竞争相反,日本和欧洲非常鼓励竞争前技术的合作,特别是日本。日本政府、企业一向重视技术开发的联合,并且还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反垄断法,使得日本产业内、产业间的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调得十分顺畅。

  日本和欧洲长期以来就认为,技术的研究开发合作,尤其是竞争前技术、共性技术的合作是必要和必须的,政府可以集中人力、财力联合攻关,对数字电视这样的竞争前技术而言,其技术创新过程主要集中在系统和产品系列上,而不是单一产品上,单个企业去做必然投资不足。因而,日欧不约而同首先由政府出面组织研究开发合作组织联合技术攻关。然而,正是这种组织形式决定了不会,或者不可能,由它们首先提出电视的全数字化概念,即使有企业提出,也会被联合体组织驳斥为异端技术、风险太大而最终放弃,实情正是如此。

  不过,也有成功的例子。来自移动通信技术竞争的案例表明,竞争前合作有助于抢先占领市场,取得先动优势。

  为开发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欧洲政府采取竞争前合作的政策组织了一些公司共同开发,并使得提出众多移动通信技术方案的公司能迅速统一实行GSM全球通系统,正是由于统一的GSM系统使得它们的产品能共享一个覆盖整个欧洲大陆的数字化网络,这一技术加上其他使用者之间更广泛的统一协议使得移动电话用户可以在南意大利和东波兰间轻松通话;而美国,是合作前竞争,导致至少四套不同的通信标准(其中一个便是GSM的翻版)在互相竞争,而政府以竞争提高技术水平为由迟迟不能决定选择哪一套标准,结果使得在与欧洲人的竞争中败北。

  可以说,美国合作前竞争的政策直接导致美国在与日本的高清晰度电视竞争中率先提出全数字模式而获胜,但美国的这种策略也是美国在移动通信技术竞赛中输给欧洲的原因。欧洲由于是采取竞争前合作的政策,因此,面对迅速发展的移动通信欧洲人率先统一实行GSM标准,而美国想保护竞争,迟误了数字通信标准的制定,使得本来技术更先进的CDMA没有形成规模,让欧洲占据了70%以上的移动通信市场。

  中国:竞争与合作同时

  与美国的合作前竞争的技术政策和日欧的竞争前合作的政策相比,中国对竞争前技术扶持的政策是竞争与合作同时,即以资金纽带扶持一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合作,而对于合作联合体外部的部分企业、研究机构,政府不予资金上的扶持。刚好处于美国和日欧之间。

  以数字电视为例,中国政府并不关心有多少竞争者加入数字电视产业,谁参与这场数字电视技术竞赛,而是选择在部分有进取心的竞争者刚一出现时进行支持。而且,政府的支持是面向部分企业,政府一直认为,不能单独支持一家企业,但也不能支持太多企业。在技术的竞争阶段,政府采取的是“紧烧火,慢开锅”的策略以获取竞争的最优,其结果是造成上松下紧(即政府“慢慢”等待企业竞争的结果出现)的局面,当然这种做法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一定不公平。比如,目前为止,已向国家数字电视技术标准委员会提交的方案中有4套最有可能被确定为国家统一技术标准的蓝本。这当中有2套是国家高清晰度电视总体组提供的,第三套是清华大学提供,还有一套由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提供,而其中清华大学所研制的标准基本没有得到政府的资金扶持。

  中国的做法目前看来由于处于中间而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有学者指出,中国政府这种依然力图挑选胜利者的做法与过去相比确实有很大的进步,过去的技术政策基本上是从大型国有企业中来挑选有前途的公司,选择那些有高素质人才和先进设备的公司,现在的政策更倾向于从小的、已初步获得市场成功的公司中挑选有前途的公司。显然,相对于将来的市场成功而言,最初的市场成功比过去用的标准是更好的预测方法。

  不但如此,由于存在政府的“隐性可能”扶持,第一阶段没有获得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考虑到数字电视的巨大市场,也愿意参与数字电视的技术开发博弈,并在研发出相应的有竞争力技术之后,就开始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例如,清华大学在研发出一套先进的数字电视技术系统后即迅速向政府寻求支持)。政府的扶优择强做法取得了很大的实效,既通过竞争开发出更优技术,又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美国合作前竞争不能确定标准问题和日欧的竞争前合作所存在的可能引发的方向错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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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9
一、两者的概念

(1)技术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方法原理,是指人们利用现有事物形成新事物,或是改变现有事物功能、性能的方法。技术应具备明确的使用范围和被其它人认知的形式和载体,如原材料(输入)、产成品(输出)、工艺、工具、设备、设施、标准、规范、指标、计量方法等。

(2)指掌握并能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指技术、能力。MBA智库百科释义为:

①技能是活动方式或动作方式。《辞海》将技能定义为:运用知识和经验执行一定活动的能力叫技能。通过反复练习达到迅速、精确、运用自如的技能叫熟练,也叫技巧。《教育词典》把技能定义为:通过学习重复和反省而习得的体能、心能和社会能力,个体对这种能力的提高也许是无止境的。《教育大辞典》的定义:主体在已有的知识经验基础上,经过练习形成的对待某种任务的活动方式。该观点突出了技能获得的方式是通过活动或动作习得的,对技能的获得方式有较为明确的回答。但忽视了技能与知识的联系,未能提示技能尤其是智慧技能与知识的本质联系。在技能训练方法上,可能导致机械模仿和重复练习。

  ②技能是行为和认知活动的结合。斯诺(R.F.Snow)认为技能是由与行为及认知有关的事项的结构系列组成。该观点突出了技能结构中各因素的相互联系。但未能揭示技能的真正内涵,行为和认知到底是怎样结合的没有明确的回答,令人难以正确理解技能的真正含义。

  ③技能属于知识范畴。在认知主义广义的知识观中,动作技能、智慧技能和认知策略被认为是不同形式的程序性知识,将知识、技能和策略都统一在知识范畴中。技能作为知识分类突出技能在对活动的指导作用,但混淆了知识与技能的概念,难以说明技能的本质并否定技能训练。

二、联系

(1)技能是包含技术的,是一个大的范畴。技术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所谓技能,一般认为是通过练习而形成的合乎法则的活动方式。

(2)技能是以技术为应用基础的,掌握了各类知识和技术能力之上形成的某行业或者全面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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