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防队的治安联防队的报酬

如题所述

中共中央国务院7号文件指出:“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资或出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好治安联防队的报酬。
社会治安联防队是城镇、街道、社区、农村设立的群众性的治安联防自治组织,是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时期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有效形式。隶属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接受公安机关业务指导。联防队人数按当地人口、地域、工作量的实际情况而配备。一般要求:县级建立一支10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大队,镇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专业治安联防中队,村(居)委会建立一支5人以上的治安联防分队。联防队实行专业和业余,有偿和义务相结合办法运作,经费多以政府投入为主,兼受益单位分担、社会捐助、群众按自愿适度交纳为原则而筹集。
招收治安联防队员,须经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签订合同,明确治安联防人员的职责纪律。联防队员执勤巡逻佩带“治安联防”标志和配备必要的自卫器械,并持个人身份证件及工作证。联防队员不准超越职权行使逮捕、拘留、审讯、传唤和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利;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物品、群众拾交物品等必须上交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事件中,不准打人、骂人、体罚;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承担维护治安以外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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