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一条:双方协定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为三年

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想问,如果我去代理与原先公司有竞争性的产品,我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第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三年期限无效。
第二,劳动者离职后在双方约定的合法的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必须每月向该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才受竞业限制,单位不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
第三,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你做代理的话应该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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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31
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不与公司续签合同即可辞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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