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 会计计算题

某企业2007年1月成立,采用企业会计制度核算,2007年应纳税额为 -50万元,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2008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万元.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5000万元
(2)销售税金及附加250万元
(3)销售费用20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
(4)投资收益50万元(投资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0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10万元);
(5)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85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万元);
(6)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其中通过省教育厅捐赠给某高校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50万元,存货盘盘亏损失50万元).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100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提取。
4.全年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120万元,职工教育支出1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0万元。
5.假设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某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的正确答案为149.5万元,请高人给出计算的步骤
第一步算出来该企业08年的收入总额是600万元,然后怎么算?

一、计算账面利润:
10000-5000-250-2000-200+50-1200-800=600万元

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调整如下:
1、投资收益:-50万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10万
《新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40万
2、业务招待费:+35万
扣除限额为10000×0.5%=50,85×60%=51,以先达标为准,所以可税前扣除为50万,(85-50=35万);
3、新产品研发费:-15万
新产品研发支出可以加计50%扣除,30万×50%=15万
4、营业外支出:+78万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年度利润的12%,100万-600×12%=28万
非广告性赞助50万不得税前列支,+50万
存货盘亏损失50万经审核批准后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按发生额不超过2.5%扣除,2008年提取余额可以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上年亏损:-50万

三、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98万
600-50+35-15+78-50=598

四、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49.5万
598万×25%=14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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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20
1.广告费未超过营业收入的0.5% 1500万,可能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免税,调减10万,
3.业务招待费85*60%=51 10000*.005=50 扣除50万 调增35万。
4.研究开发费未形成的加计扣50% 30*.50=15万。调减15万
5.非广告赞助支出如果与生产无关不能扣除,本题没说清楚,先扣除。
6
捐赠按会计利润的12%以内可以扣除,因此调增100-600*.12=28万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福利费在工资 的2% 2.5% 14%以内扣除,不用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1000*2.5%=25万 实际发生15万,调增10万。
7.调整后会计利润=600-10+35-15+28+10=648万
8.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0万=648-50=598万
9应纳所得税=598*.25=149.5万。
第2个回答  2009-08-21
调增项目
1.广告费:2000*15%=300,大于200,不调

2.业务招待费:10000*0.5%=50,85*60%=51,调增=85-50=35

3.赞助全部调增50

4.捐赠:600*12%=72,调增=100-72=28

5.盘亏,按程序报损后不调

6.

调减项目
投资收益调减50

加计扣除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50%=15

弥补亏损 50

(600+35+50+28-50-15-50)*25%=149.5

注释:
一、关于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口径的通知》规定,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通知指出,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另外,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支出项目采取的是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就是其中的一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由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举例说明,A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该公司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为9万元,当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为170万元,则允许A公司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应为170×2.5%=4.25万元,超过限额的4.75万元要结转到以后年度等待扣除。
当年实际扣除额未必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就是说,如果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本年度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的2.5%,那么以前年度结转来的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不足部分。言外之意,当年实际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未必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接上例,假设A公司2009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为5万元,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则允许A公司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应为300×2.5%=7.5万元,本年不足限额部分可以抵扣掉2008年结转的4.75万元中的2.5万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于企业在税前实际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时,没有规定哪个年度优先,只要扣除额控制在工资、薪金总额2.5%内即可
超限额部分可无限期递延扣除。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换句话说,超过税法限额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直到全额扣除为止。
接上例,A企业2008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已在2009年抵扣了2.5万元,余下的2.25万元可以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直到得到全部抵扣为止

三、本题采用上述两个注释中有利于答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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