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主要方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有其必要性。在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公权力的行使往往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运行。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质上是代议制,即人民选举代表将权力赋予各级人大,人大再将权力委托给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受人大委托在人大制定的法律框架下行使职权,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都是通过人大授权的形式行使各项权力。人民对于权力(利)的让渡和委托,使得一府两院手握有权力,而在这组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中,权力处于更为强势的地位。为避免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就有权以“权利”对“权力”实施监督和抗衡,使权力在合理的体制与框架中运行。实践中,就是由各级人大对其进行监督,代全国人民发声、行使各项政治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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