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世纪英国家庭法中的“夫妻一体制”是怎么回事?

如题,可以解释下吗? 最好有案例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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