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应该判给谁?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体情况:
1. 孩子25个月,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且不付抚养费。
2. 女方工作稳定,身体健康,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
3. 女方家庭经济条件优于男方家庭经济条件。
4. 双方曾签订抚养权协议,一旦离婚,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男方去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开庭当庭判了离婚,财产也进行了调解分割,但是抚养权没有判。男方在法庭上说自己及其父母也带孩子了,但是男方没有证据。女方有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孩子长期在女方住处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孩子应该由谁抚养?法官把孩子判给谁是法官自己说了算吗?不管判给谁都不能算是法官的错吗?
如果法官将孩子判给了男方,女方应该怎么办?

  1.由于孩子长期和女方生活,已经超过2周岁,法院应该将孩子判给女方,由男方承担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女方的情况符合上述第(2)项的规定,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种情况是不会判给男方的。
  2.男方应该依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地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参考资料:详细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ask/17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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