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中人”如何定 补偿规定有待明细

如题所述

企业年金是公司自愿制定的员工福利计划。 根据劳动部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覆盖职工。 建立退休金计划后,退休的“老人”和退休的“中间人”没有明确的补偿或过渡。

“补偿金”有两个定义。 一个是指年金计划制定后退休的员工,即在制定该计划时所有在职员工都是中产阶级; 另一种是建立年金计划,并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五个)在年内退休的员工,即即将退休的员工。

  由于国有企业员工的历史贡献,年金的建立要求对“中国人”进行适当的补偿,以确保在各个阶段为员工提供适当和公平的退休金。 对于“中国人”企业,他们可以花一定的时间来确定补偿金,但实际上,企业中人的年龄是连续分布的,简单的削减是不公平的。

扩展资料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备案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允许离退休人员参加年金分配。 但是,企业年金费用和税收政策的总额应与州和省有关。  《执行规定》。-《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财政部第34号规定:“企业为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缴费总额中,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应计入费用(费用)。 公司捐款总额中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由企业负担; 养老保险前已退休的养老金或已按照国家规定退休但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养老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第135号文件要求完全替代企业年金。 第152号文件的范围缩小了,特别是企业除了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外,不再包括任何补充养老金。 福利项目。 虽然这两个文件之间的差异很小,但它们都是通过企业年金规范和替换现有福利养老金补贴项目的想法来解决``中间人''问题的。

  财政部第34号文件直接导致了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由于贡献了4%,因此无法完全替代现有福利项目的“中年”年金。 比率未充分替换。 但是,在第34号文件中,“老年人”和由于内部撤退而未包括补充养老金计划的员工具有明确的经常费用支出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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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15

34号文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向表示,对于“中人补偿”部分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时税幅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记入个人账户的时间和数额(次数)来降低税幅。

业内把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职工划分为老人(已退休职工)、中人(即将退休人员)和新人。实践中,考虑到职工的历史贡献和年龄差异,为保障退休人员待遇,企业往往会给中人以适当补偿,一般数额较大,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划拨到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在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纳税。但是,对“中人补偿”如何纳税没有具体规定。这给企业和年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等)带来困惑。

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表明,总局只是做出了方向性规定,但具体的企业自身可以调节,这对企业赋予了较大的追溯调整权限。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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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中人补偿”有两种定义,一种是指建立年金计划后退休的职工,即建立计划时的所有在职职工都属中人;另一种是建立年金计划并在一定时间内(如五年内)退休的职工,即临近退休的职工。由于国有企业存在职工历史贡献等问题,建立年金需要对“中人”进行适当补偿,保证各阶段职工退休待遇的适度公平。对“中人”企业可采取一定时间的划断式界定进行补偿性缴费,但实际上,企业中人的年龄是连续分布的,简单划断有欠公平。地方企业年金政策不统一安徽、江苏、广东等三省有关企业年金文件中明确:对已退休职工和中人可以参与年金缴费分配。如下:“积极做好衔接稳定工作。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时,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通知》“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国家各部门年金制度也不统一从国资委的文件看,是要求“中人”参与年金缴费分配,来替代和规范企业已有的各种福利补贴的。2005年,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2007年,国资委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水平,原则上不再提高”;“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财政部34号文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从以上文件中,可以看出,135号文件是要求企业年金完全性替代;而152号文件,则范围缩小,特指了企业在基本养老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不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两个文件虽有细小差别,但都是通过企业年金规范和替代已有福利性养老补贴项目的思路,来解决“中人”问题。而财政部的34号文件,则直接导致了国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无法实现“中人”年金对已有福利项目的完全替代,因为4%缴费比例替代不足。但34号文件中对“老人“和因内退没有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反而有明确的当期费用列支渠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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