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一下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演变。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诸法合一的特点注定了在诉讼中不区分民事与刑事诉讼。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在一些朝代的统治时期出现了区别对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现象。
西周时期把涉及犯罪的刑事诉讼成为“狱”,要求持诉状到官府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汉朝出现了类似于现在自诉与公诉的区分。把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的诉讼称作“告劾”。
唐朝则把起诉区分为类似于自诉的“告诉”和类似于公诉的“举劾”。
元朝区分当事人自诉与官府纠举两种方式。
(三) 审判制度、审判原则从模糊到清晰
在中国古代早期,官府断案没有成文的、明确的制度、原则所依据,甚至有时候仅凭个人能力和才华来审理。在后来的法律发展中逐渐地出现了一些明确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原则。
西周时期出现了要求法官依法办案的规定,并创立了“五听”审讯方式和针对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
唐代则具体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证据制度、判决和上诉制度,并且将监察制度定型化。
(四) 从“明德慎罚”到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
自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明德慎罚”思想便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正因如此,统治者对死刑格外重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即有法律规定,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必须一律上奏朝廷,由皇帝亲自核准。
而宋朝更是确立了“翻异别勘”的复核制度,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总之,中国法制历经4000年发展而形成“中华法系”。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其中有槽粕更有精华,我们应该从中汲取营养而为法制建设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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