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吉林省高速公路上班,单位给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我们是24小时在单位,每个月要在单位待上360小时,而且工资总额度在1900元左右(吉林省松原市)去掉三险一金拿到手不到1600元,我想咨询下,这样的工资待遇合不合理?在2013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但是今年又让我们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还补加了一个补充合同,这样做合法吗?
不定时工作制累计时间也是不能超过8小时/天,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必需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需得到同工种员工的签名认可,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如未经员工认可及批准,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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