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参考答案: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4200万

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n(1)取得销售收入4200万元。
n(2)营业外收入300万,销售成本3400万元。
n(3)发生销售费用82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3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财务费用140万元(。其中折借资金200万,意念,借款利息20玩,年利息率7.5%
n(4)销售税金320万元(含增值税290万元)。

(5),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3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1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72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请据此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会计利润为4200+300-820-340-140-320+290-150-500-11-72-15=2422万元
广告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4200*0.15=630万元,实际发生超出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要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扣除限额为30*0.6=18万元和4200*5/1000=21万元,所以招待费超出1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为20/200*100%=10%,超出金额为200*0.1-200*0.075=5万元。
增值税为流转税,不计入成本费用
捐款扣除限额为2422*0.12=290.64万元,可以全额扣除,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500*0.02=10万元,超1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为500*0.14=70万元,超出2万元不能扣除;500*0.025=12.5万元,超出2.5万元不能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为2422+20+12+5+3+2+2.5+1=2467.5万元。
应纳税额为2467.5*0.25=616.875万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