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残保金计提入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缴纳入其他应付款和银行存款会计科目。
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该文件虽然已被财会[2015]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会计准则制度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废止,但目前实务中还是参照处理的。
残保金即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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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9
残保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平时不需计提,在实际缴纳时做为管理税金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