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甘孜团市委参与贫困学生助学项目,参与资助的公司员工能否抵扣相应金额个税?谢谢!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公司员工是通过甘孜团市委参与贫困学生助学项目。团市委属于国家机关,助学项目属于教育事业。因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一个是30%的最高扣除比例,另一个在申报个税时要将这可扣除捐赠金额如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贵公司员工是通过甘孜团市委参与贫困学生助学项目。团市委属于国家机关,助学项目属于教育事业。因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一个是30%的最高扣除比例,另一个在申报个税时要将这可扣除捐赠金额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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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5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第2个回答 2019-03-05
应该要相应减个税。
第3个回答 2019-03-05
应该要相应减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