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问题 比方说2009年末我们做了五笔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48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 45000 公

比方说2009年末我们做了五笔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48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 45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
假设09年实现利润为 6000
那么交的所得税为 6000-2000=4000*25%=1000
到了2010年 将固定资产处置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计折旧 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00

卖了40000
借 银行存款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请问上年09年转为固定资产时那个差额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 实际上是增值额,但它由于是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上年没有交税
那么今年固定资产处置掉了,对那部分的增值额 要做处理吗? 如果要做,请问怎么处理?

1楼所说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分录, 但我觉得不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是指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出去了, 说白点,即从企业内部消失掉了或者所有权不在我们企业手上了。但这只是转为自用,并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你的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处置的时候是需要进行处理的。

需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

即,你在处置的时候需要按这个你所谓的“增值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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