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资本成本的理论依据

如题所述

股权资本成本的理论依据:
(一)“会计主体”理论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独资和合伙企业为主要组织形式,有其所有者直接管理,整个企业都属于所有者,只有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外来者”,扣除债权人的权益所剩的权益都属于投资所有者,因而单独核算股权资本成本没有多大的意义。另外,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也使得股权资本成本难以客观合理地计量。
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公司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完全分离,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由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会计主体假设。根据主体观念,企业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债权人或是投资者对于企业来说都是“外来者”。因此,投资者和债权人投入的资金都是外来资本,企业使用这些资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无论是债权资本成本还是股权资本成本都应作为成本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中债权资本成本已作为成本费用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与债权资本成本在性质上没用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表现形式的不同,因此,股权资本成本也应像债权资本成本一样在财务会计中作为费用或成本信息反映出来。
(二)成本理论
成本是指为取得或将能取得的资产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可用货币表示其数额。如产品生产中的人员工资、材料、能源、设备等都属于生产该产品所耗费的资源,按规定应计入到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和折旧成本中。但很少有人将生产过程中占用的资本的成本视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而事实上资本才是企业一切资源的起点,如同耗费人力、材料等资源一样,企业也要使用资本。企业的资本主要由债权人和股东提供,无论是债权人或股东都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无偿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就是企业为使用股权和债权资本所支付的代价。股权资本成本与债权资本成本以及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成本项目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生产过程中占用的资本成本应当视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也应作为成本费用进行处理。但现行财务会计只考虑了债权资本成本,而忽视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和计量,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成本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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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本成本的确认对现行会计理论的影响[1] (一)对会计恒等式的影响
传统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而根据主体观念,在股权资本成本下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等式右边为资本来源,其包括:(1)负债。(2)股东权益。传统会计方法下企业筹资费用是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当企业溢价发行时,筹资费用小于溢价部分则从中扣除,筹资费用大于溢价部分则将扣除后剩余的费用作为当期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但股东和债权人都是企业的外来者,对两种资本的筹资费用的处理应一致。债权筹资费用是作为当期费用或待摊费用计入“财务费用”账户。因此股权筹资费用不应从股东权益中扣除,而是作为当期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现行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并不能代表股东拥有的资本数额,从股东角度来看,实收资本和部分资本公积反映了股东原始投入的数额,但是留存收益却不代表股东的贡献,盈余是会计主体本身赚取的,而不是股东赚取,所以应归企业所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应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权股利三部分内容,反映了股东的资本总额。原有的盈余公积是为了企业正常经营而提取的各种累计资金,应属于企业主体所有,转入主体权益。原未分配利润中股东享有的份额已纳入股权资本成本来反映。(3)主体权益。现行会计理论下,企业除负债以外的资本属于股东所有,忽视了企业主体的权益。实际上,会计主体有三种类型的资本来源,除了负债和股东权益以外,还有会计主体本身努力所创造的资本来源,这就是主体权益。其实主体权益就是资产减去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剩余资本。它不同于现行财务会计程序下的留存收益(其中包括有股东资本成本部分),它包括主体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净利润在扣除股权资本成本后的剩余利润归企业主体所有,并按规定分别计入到主体权益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其中需要指出的是现行会计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作为资本公积归于股东,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对企业的一种援助行为,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是为企业或经营者而捐赠,并非是为投资者,所以应归属为企业主体权益的一部分,它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应当计入“主体公积”。
(二)对会计要素的影响
随着会计恒等式的变化,会计的基本要素也从原来的六项变为七项: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具体项目的变化如下:
1、用“股东权益”替代原“所有者权益”。下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股权股利”,其中“资本公积”仅包括股本或资本的溢价、接受外币投资的折算差额,“股权股利”是用于反映未支付给股东的股权资本成本。
2、增加了一级要素——“主体权益”来反映企业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益。并在其下级设立“主体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中,主体公积主要包括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内容没有变化,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这里的未分配利润不包含股东享有的利润部分,仅指属于企业主体的未分配利润。
(三)对收益分配的影响
在传统会计下,人力资本所有者不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只能通过工资、奖金、津贴等发放来收取报酬,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要素之一,经营者也应享有这一所有权带来的相应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因其投入的资本而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力,人力资本所有者将其人力资本投入企业,与物质资本相结合,创造出了企业财富,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应当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一起共同分享企业利润。在资本成本会计下,人力资本所有者可参与利润分配,即利润在扣除已确定的股东要求的份额后,剩余部分归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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