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的俗职议员

如题所述

自解散修道院之后,俗职议员成为贵族院中人数最多的一群。不同于灵职的是,俗职议员党性较强。无党派支持的议员称为中立者(cross-bencher)。俗职议员一开始包含数名世袭贵族,其爵位多样,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与国会缟绅(Lord of Parliament)。世袭的地位由君王册封而来,而现代则是由在任首相作出建议。1999年启动的改革(详上述)使数百名世袭贵族丧失贵族院席位。1999年上议院法案规定贵族院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袭贵族。有两个世袭职位因与国会相关而保留院中席位:英国纹章院院长(Earl Marsha)与掌礼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全部90名世袭贵族中,15名经由全院选举,另外75名以政党分组,由院内议员自行挑选(详下当前的组合)。选出的世袭贵族去世后,便依顺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举行差额选举。去世的贵族若为全院选出,其接替者亦须经由全院选出;而若是由次团选出的贵族议员,其接替者亦须由相同团体选出。贵族院也包含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一个自院内中议员选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内团体。常任上诉法官,通称司法议员(Law Lords),一开始依1876年上诉审判法案规定,经首相挑选,由君王作官式指派。常任上诉法官须于70岁退休;或经由政府延长任期后,于75岁退休。逾龄退休的司法议员不得再审议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诉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额12名,但可依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变更。常任上诉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争端,以维持司法独立。常任上诉法官于贵族院终生保有议席,于卸任司法职务后仍保有议员资格。前大臣与担任过其他高阶司法职务者亦可受任司法议员,然而如此行使职权在实际上并不常见。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规定,常任上诉法官将改任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并于卸职前禁止于入席贵族院或参与表决。俗职议员中人数最多的一群,实际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数最多者,为终身贵族。目前贵族院中所有的终身贵族,爵位皆为男爵,依1958年终身贵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册封。终身贵族与其他贵族相同,由首相提请君王册封。然而,首相于大会中允许各党领袖选拔数位终身贵族,以维持贵族院中的政治均势。其他尚有若干无党籍终身贵族,由独立的贵族院指派委员会(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数目由首相决定。拥有终身爵位的世袭贵族,可不经选举而连任贵族院议员。2000年,英国政府宣布设立独立指派委员会,依卡登汉的史蒂文森爵士(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请人中,选出15名所谓的‘人民贵族’(People's Peers)。挑选过程接受媒体评判,选出各领域内出类拔萃者,其中并无一般期待的‘普通人’。历史上有许多贵族不被允许进入贵族院的例子。当苏格兰与英格兰于1707年合并为大不列颠时,苏格兰的世袭贵族仅能选出16个贵族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届普选为止。爱尔兰于1801年并入大不列颠时,也有类似的条款。爱尔兰贵族可选出28名代表,于贵族院中终生拥有席位。爱尔兰代表于1922年停选,当时大半个爱尔兰都已改制为独立州。1963年贵族法案立法后,苏格兰代表停选;依该法,所有苏格兰贵族在上议院中皆拥有席位。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