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工具论”这种观点

如题所述

正是这种思想,我们的法治进程才如此缓慢。如果承认法律自身无价值而仅仅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以及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的话,那么,当这种工具丧失或者不能起到维护统治阶级利益,无法有效规制社会秩序时,统治阶级完全可以放弃这种工具而选择其他工具,历来法治被破坏,往往就源于这种法律工具论的理念。
如果认可法律工具论,打个比方,将法律比做锤子,如果统治阶级觉得用锤子顺手,足以规制社会,那么可以一直用锤子,有一天锤子用着太沉,用砖头(砖头可以是德治,可以是无为而治,也可以是权谋)也可以规制社会,统治阶级可以马上把法律扔到垃圾堆里。

本人并不否认法律具有权威性,实质法律上缺少权威性以及强制力,不能称之为法律,本人所反对的是指否认法律价值的工具论,法律本身不是工具,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其体现了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彼此承认对方的自由行为并确保自身的行为行为自由,同时共同约定不去侵犯对方自由。同时,人们通过法律授权给他们所选定的人管理公共事务,并通过法律限制这些管理人,使他们不能滥用职权,这些价值从表面上看与法律工具论的主张相同,但实质上,工具论在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共识而强调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上。
法律的制定必须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识,其制定应当符合正当程序,能够被具体案件所援引解决纠纷或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缺少了这些属性,法律本身就沦为了一种单纯的规制,立法者(统治阶级)可以不理会人与人的共识,任意制定法律来扩大自身权力而限制民众权利,如果法律起不到规制社会的作用,那么干脆不要法律,依靠语录、政策、明主也可以规制社会,这就是本人所反对的法律工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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