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最新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国法院网讯 (张乐嘉)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长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受贿、挪用公款案,原宣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江某某犯徇私枉法、受贿案,原宣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毕某犯介绍贿赂罪案,被告人储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毕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期间,收受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给付的钱财,并向其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抓捕、刑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作为公安干警,在办理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中,为获取非法利益,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受追诉。被告人储某某、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单独、合伙向犯罪嫌疑人索取、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共计8.3万元,二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毕某为促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储某某、江某某相识相通,代为联系、介绍贿赂6万元,并从中收取8000元好处费,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储某某在担任副所长期间保管单位小金库,挪用公款6.9万元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备考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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