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何申请总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

我们公司是分公司,独立核算,开设基本户,分公司自己做账。
总公司跨省,
之前都是由我们公司自己申报所得税。
但是总公司税务局要求总公司名下的所有分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
公司要求我们去税务局办理取消独立申报所得税,但是税务老师说我们是独立申报,要到总公司所属税务局提供证明,要求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的,申请汇总申报的证明就可以变更。
不是很明白,我们如果改成非独立核算,有什么影响呢?
如果总公司税务局提供证明,分公司在总公司合并申报所得税的证明,是否可以?
证明材料该写哪个呢?
1:目前为独立申报所得税,申请变更其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特此申请,望批准!
2:目前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申请变更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特此申请,望批准!

你好,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需单独申报,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合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据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知你司总分公司是否属于同一省,不属于同一省,不符合上述规定,暂无法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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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分公司向总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

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立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入,又有支出,分公司虽小,但是五脏俱全,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人都会做出一个决定,总分公司财政独立,个子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即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

分公司申报所得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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