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府主要职能及基本特点

如题所述

一、古代社会的地方政府职能

(一)奴隶社会的地方政府职能

    完成给国王的贡纳,是奴隶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对国王承担的重要义务

   2. 出于防御和统治的需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一起修建城墙。

   3. 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深远影响的县、乡行政区域,都起源于奴隶社会。 

   4. 受高度发展的古希腊奴隶主阶级民主的影响,古希腊的地方政府参与管理城邦的职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

   5.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允许一些城市实行自治,成为地方自治的起源。 

(二)封建社会的地方政府职能 

    维护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府职能的首要任务。

   2. 在中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兼行司法权;在西欧,各级封建领主拥有司法权,这是中国和西欧大国的封建社会地方政府职能的共同特征。

   3.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多数朝代,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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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2
政府运转一直都在中央严密管制下,简言之,即地方权力归于中央。这一政治结构的设计师是战国时代的韩非,韩非认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与管理的实现,应当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儿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对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挥自如,君主对于全国,则是“天下主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对地方与人口的管理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央政府通过全国划一的户籍管理、土地赋税管理以及严格的上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纳入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无任何自主权与支配权,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代理机构。宋朝之后,州县长官都改作“知州”与“知县”;这与以往的州刺史、州太守以及县令大不相同,“知”就是代理、兼任,这些人的正式职务都是中央官员,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务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评事” “知建昌县”。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相径庭,欧洲中世纪各国国君与中央政府是地道的小政府与有限君权,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全权,国君对于领主封地内的土地与人口则无权过问。当时欧洲也流行着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类似的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但其实质含义正好相反。这样泾渭不同的前提下的政府职能自然也会大不相同。
中国无论古今历史上的各级政府是全能的一元化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有着机构齐全、涵盖几乎所有事务的机构与管理者。无论是国计民生的大小事务,还是司法、治安、民政以及宗教、教化等等,都在各级政府的职能之中。如经济事务的管理,从农业到工商业,无一遗漏,中央王朝既有大农令、大农丞、劝农使,又有均输官、平准宫,还有工部、户部、少府等等,县一级则有工曹、户曹、市曹等等,县城中的市场也有市令与均平令进行市场秩序与物价管理。对于社会精神生活与不同信仰也是在一元化的管理下,倡导什么礼俗、尊崇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烈妇、调和邻里之争都在政府的统辖之下。与之相应,中国历史上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与宗教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工商业行会,也有过村社组织,但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实际上都是政府体系的末梢或变体,一旦成为异己的力量,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加以革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5-15
中国古代官职有三大类:丞相,,御史大夫。

丞相
丞相的职责,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协助皇帝管理一切军国大事,即所谓的“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太尉

按《史记·将相名臣年表》:二年(公元前205年),始以长安侯卢绾为太尉,五年(公元前202年)罢,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以周勃为太尉,旋再废太尉官。六年(公元前189年)复太尉官,仍以周勃为之。三年(公元前177年)再废,权归丞相。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以大将军功多,特加号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记载:“元狩六年,罢太尉,法周制置司马。时议者以为汉军有官侯、千人、司马,故加“大”为大司马,所以别异大小司马之号”。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为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其后,置大司马,金印紫绶,大将军或置或废。

御史大夫

秦代中央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在秦统一六国以前,没有御史大夫这么个官名,这个官职是在秦代出现的。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秦时做大官的人都佩带官印,把官印装在腰带里,将绶带垂在腰旁。印的质料有金、银、铜、玉等。绶是一条较宽并织有花纹的丝带,官位不同,所佩绶的颜色和织法也明显不同,使人一望便可知佩绶人的身份。在当时,最尊贵的是金印紫绶,接下来就是御史大夫佩饰的银印青绶,表明御史大夫的地位是很高的。

后来又有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第3个回答  2016-04-05
在古代中国,政府运转一直都在中央严密管制下,简言之,即地方权力归于中央。这一政治结构的设计师是战国时代的韩非,韩非认为国家权力的运行与管理的实现,应当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儿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对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挥自如,君主对于全国,则是“天下主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以对地方与人口的管理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央政府通过全国划一的户籍管理、土地赋税管理以及严格的上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纳入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无任何自主权与支配权,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代理机构。宋朝之后,州县长官都改作“知州”与“知县”;这与以往的州刺史、州太守以及县令大不相同,“知”就是代理、兼任,这些人的正式职务都是中央官员,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务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评事” “知建昌县”。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相径庭,欧洲中世纪各国国君与中央政府是地道的小政府与有限君权,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全权,国君对于领主封地内的土地与人口则无权过问。当时欧洲也流行着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类似的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但其实质含义正好相反。这样泾渭不同的前提下的政府职能自然也会大不相同。
中国无论古今历史上的各级政府是全能的一元化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有着机构齐全、涵盖几乎所有事务的机构与管理者。无论是国计民生的大小事务,还是司法、治安、民政以及宗教、教化等等,都在各级政府的职能之中。如经济事务的管理,从农业到工商业,无一遗漏,中央王朝既有大农令、大农丞、劝农使,又有均输官、平准宫,还有工部、户部、少府等等,县一级则有工曹、户曹、市曹等等,县城中的市场也有市令与均平令进行市场秩序与物价管理。对于社会精神生活与不同信仰也是在一元化的管理下,倡导什么礼俗、尊崇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烈妇、调和邻里之争都在政府的统辖之下。与之相应,中国历史上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与宗教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工商业行会,也有过村社组织,但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实际上都是政府体系的末梢或变体,一旦成为异己的力量,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加以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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