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看条例中的核心概念——编制。根据第二十八条,编制指的是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以及领导职务的数量,这是机构运作的重要依据。


对于地方的事业单位,其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具体办法,但这需要经过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这些办法由省级政府发布。同时,关于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确保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这部管理条例的实施时间。根据第三十条,自2007年5月1日起,本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涉及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这一条例的规定。这为政府机构的设立、人员配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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