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理吗

我是一名司机,当初与公司签订的是一份空白合同,现在我出了交通事故,且按交通法规来说我是没有责任的,可现在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就是我除了交通事故,我们公司是交通运输单位,出交通事故是很平常的事,而且事故出的比我大得多且是完全责任的人,公司并没有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还在继续聘用。请问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理吗?符合劳动法吗?
空白合同就是单位什么都没写, 只拿来要我们签名字空合同,我这次在封闭式高速公路上撞了一名乞丐(现伤者已痊愈出院)后 ,单位领导为了进他的关系户,就说我的合同到期了不予与我续签要我签字走人(我是十月二十七好处的交通事故,就按他们所说的合同到期也应该是十月卅十一号)。我是在他们所说的合同到期之前出的交通事故,在事故还没结案的情况下他们就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积极地去解决这次事故,他们的这种做法真的很让人寒心。我不知道他们的这种做法符不符合劳动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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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首先,你与单位没有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这对你是非常不利的。你可以在与单位领导交涉此事的时候,将未签订有效合同一事的时间,地点,谁让你签的,等等要素巧妙的点出来,进行录音。录音是有效的证据之一。同时,你要保留好单位给你发薪水的工资条,工服,发工资专用的银行卡等,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形成证据链。
再次,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你在单位的试用期来推出你最短的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一月的,合同期为至少一年,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肯定不一样,你要取得证据,从而证明公司解除你的合同是违反劳合法的,索要补偿。
当然,如果单位制度有规定,以你违纪为理由,辞退你,你就无法索要补偿了。比如,单位制度规定,员工发生交通意外,造成单位损失的,给予辞退。有证据表明你签阅了此制度,你就无法要求补偿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13
你好,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仲裁,公司不仅应承担辞退你的补偿还有工伤补偿。仲裁如果不能解决,建议去法院起诉,你的情况胜诉几率很大。
第3个回答  2010-11-13
什么叫空白合同,如果是没有盖章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无固定期合同起诉单位赔偿。
第4个回答  2010-11-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具体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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