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的四大职能

如题所述

1. 法律保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确保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2. 重大决策:决定县级行政区域内各项重要事务。
3. 计划预算审查:审查和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4. 选举罢免:选举和罢免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
5. 政府监督: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其工作报告。
6. 撤销决定:撤销县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8. 专门委员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等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必要的专门委员会。
9. 专门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10. 委员会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11. 委员会成员提名任命: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部分成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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