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时的立法议会和今天的美国政府在政治上有何异同?

如题所述

政治上有何异同?

法国大革命时期,1791年9月制宪议会制定了一部以“一切政权由全民产生”、三权分立的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国王、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议,司法权属各级法院。9月30日制宪议会解散, 10月1日立法议会召开。法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关于立法权。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国王不得解散立法议会。立法议会的法令应提呈国王,国王对于法令可拒绝同意。凡被国王拒绝同意的法令不得由本届立法议会再行提呈国王。但当提出该法令的那个立法议会的下两届议会以同样的辞句继续提出同一法令时,即认为国王已予批准。

“三权分立”一词在大西洋两岸具有显著不同的含义。在美国,分权并非意味着三权绝对独立,同时还要求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否则任何权力都可能因缺乏控制而被滥用。 于是,在制宪者们的设计下,联邦和各州立法可广泛调控公民的行为与活动,但立法必须处于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宪法的具体含义要通过最高法院的案例来获得解释。但在孟德斯鸠的家乡,这一切却被视为异端邪说,因而导致三权分立和议会主权的理论与法国结合为一体,使立法机构在地位上超越执法与司法机构。由于革命对法院的敌视传统,“三权分立”在法国获得了对法院最为不利的解释,这就使司法机构不得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干涉立法与执法机构行使其自身职能。法国革命者之所以拒绝权力的平衡,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权力平衡趋向于侵犯权力分立,因为如果制约机制要在权力之间发挥作用,就必须使权力有所重叠(例如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宣布立法违宪的权力,由于它能影响法律的制定,因而使得其权力具有部分的立法性质)。二是更大的利益要求权力的行使具有效率性。美国类型的宪法不适合法国共和国,因为革命的法国代表者们肩负着双重的责任,即既要改革现存的法律又要建立一种新的立法体系,还有那么多的损失需要弥补、那么多的制度要建立。而权力平衡不但有侵犯权力分立的嫌疑,而且会钝化权力分立的主要功效(政府各部门的有效行动),革命者并没有采取权力制衡体制,目的是为了集中整体的力量并扩展自我改革的能力,使行政和立法机构所体现的全体意志相一致。在这种意义上,执行权的统一性被理解为民族自由的一种手段。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否合你的意思啊,不过建议你把问题表述明白点哦.....这样才好帮你回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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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28
我猜你说“革命是立法议会”是指“La Convention”(第一共和国的立法议会)。其实除了投票选政治院以外,他和现代美国政府没有太多同样的地方。总统梅十二天从选一边(会议员投票)单国家行政当局 (Executif) 不是总统,而是整个“La Convention,”所以“分权”这个概念不存在。立法议会也只有一房,不向美国的“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和“Senate”。“Electoral College”也十一个法国没有的概念。数票方式在法国是“Scrutin Proportionnel Plurinominal”(你的党的代表时按整个国家有百分之几位你投票),而在现代美国是“First Past the Post”(每个投票去自己投票,那个去赢得当时整个区的代表,不管其它党的多少票)。

对不起用这么多洋字。我是加拿大人所以很多关于政治的单词位翻译成中文。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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