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官员多久结案

如题所述

这要根据涉事情节而定。
近年来,在媒体报道或官方通报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些官员基于党中央和国家反腐败的威慑力,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对于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投案自首的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央还专门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那么,对于投案自首的官员或领导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处理呢?根据规定,承接官员自首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综合分析主动投案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串供、逃跑、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以下四大情形,分别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我们一一来看一下。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例如,官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轻微,价值比较低,构不成严重违纪的情形,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会给与批评教育。投案人接受批评教育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例如,某领导干部有“吃拿卡要”等情况,但收受物品或钱财数量不大,不足以构成受贿罪,本人又不至于逃跑、自杀等,可以回到工作单位或回家,随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当然,对于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自首人员,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制定快速采取留置措施的工作预案,需要尽快对主动投案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办理立案、留置相关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内网邮件、传真等方式报批后采取留置措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正式书面手续。可见,对于情节严重,需要留置的情况,可以迅速办理手续,而不是按照常规程序上报、研究、批准再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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