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的职责和权限

如题所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安仁县审计局是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责任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绩效。

2、县本级决算草案。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各乡镇、各部门的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

5、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6、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县人民政府部门、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

9、县政府接受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直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及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县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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