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第六条 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铁路事业,热爱机车乘务员工作,品行端正。
  2.符合铁道部制定的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3.具备铁路司机学校或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七条 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1.铁路司机专业毕业生;
  2.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3.其他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第八条 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第九条 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第十条 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第十一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员管理,严格控制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确实需要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的,10天以上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其比例应控制在现员的1%以内,并及时组织归队。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做乘务工作时,要及时改职。连续乘务工作20年及以上者,经组织安排改任其他工作时,在工资待遇上可适当照顾。第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要结合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易岗易薪。第十四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统计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随时掌握任用状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第四章 培训第十五条 任用前培训
  1.除司机学校及机务中专以上毕业生外,拟任用的机车乘务员,应送职工学校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集中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其中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应培训三年,达到司机专业毕业生水平。
  2.任用人员到段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补充机车乘务员队伍。第十六条 提职和转型培训
  1.晋升司机,先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定点学校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后,再回机务段进行3至6个月的实习,合格者方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司机驾驶证。
  2.晋升副司机,经技能鉴定合格后,由机务段根据鉴定结果,择优批准任命,并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备案。
  3.转型培训,必须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报培训计划。理论按部中级工培训大纲进行,时间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按部考核标准进行,时间1个月以上。经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1.脱产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车乘务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职培训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短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日常培训。坚持机车乘务员每周学习制度,并可在住外公寓组织学习。第五章 考核第十八条 机务段每月都要对乘务员进行安全、正点、标准化作业、机车保养、节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乘务员经济利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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