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很讨厌,古代人是如何对待老赖的?

如题所述

借钱不还的传统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流传下来的,辛苦赚的钱被别人借去却还理直气壮。网上流传出的要钱技巧,也无外乎于指着云朵说像不像500块钱,这样的玩笑话也只能是起到提醒之用,朋友之间张嘴还是比较尴尬的。借钱时以为是值得信赖的朋友,但是要钱时却发现成了言而无信的老赖。当代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但是这种情况在唐时就无人敢挑战,因为官方出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中国古代王朝普遍尊崇儒家思想,而仁义礼智信中的信更是普遍看重,甚至常作为立国之本。在唐朝,盛世之下人们衣食富足,借钱不还者时有,对此唐朝在法律上对借钱者作出了极为严苛的规定。借钱可以,必须有保证人,如果借钱的人逃跑,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钱的人没跑,但是钱也还不上,那就严重了,轻者挨板子,重者甚至要坐牢。更有趣的是,假如说借款人有还款意愿,但是还不起,可以,只需要干活抵债即可,所谓“役身折酬”。



在我们的思维方式下,你借我钱买袋米,我借你钱买块布。这样的小额“人情债”往往不会被关注,更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唐朝做到了。《唐律疏议》中规定明确,将最低借款额压至一匹布的价格。对于借款日期更是分档规定,以20日为基准,20日递增,到还款日不还款的就会被除以“笞刑”。要知道,20下为基数的情况下,严重时会取人命,如果超过最长还款期则会坐牢。



对于借钱不还的情况贵的相对严苛,但是其中也有不少漏洞。比如说役身折酬并没有规定工时和工资,而虽然规定借款需要保证人,而欠款人逃跑的情况下,没有人规定保证人不能逃跑,如果全都逃跑了怎么办呢?只能说此时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了。这一点直到宋朝才有所补充,假如债务人、保证人双双出逃的情况下不超过三十年的,衙门会负责追逃。



在清朝,法律上不仅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合同债务关系,更规定了商民破产的情况。明朝对经商的人相对比较严厉,如果是融资办企,破产之后必须先被严格监控起来。债务人的家属拿钱来才能赎回,如果家属不能还钱可能也会受到牵连,严重的就会被判处劳役。纵观历史,各朝各代几乎都会以人身自由和体罚作为惩罚标准,以防有“逃废债”的情况发生。

人无信不立,自古有言。古代法律上对于“借钱不还”的问题并不分男女老少。而古代的礼义廉耻方面让体罚成为了极其羞耻的一件事,所以古时借钱需谨慎。但是在当前的和平时期却不大相同,信誉问题在平时还比较关注,但是“老赖”却也时常有之。“凭本事借的钱凭什么还?”也许还真的不是一句玩笑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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