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 警告 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现如今,科技技术的发展造福于人们的出行方便,也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人们在外出驾驶车辆时不仅需要注意交通安全,也是需要严格遵守交通 法规 的。安全的重要性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值得关注的,驾驶员群众应当安全驾驶,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
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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