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添附的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
1)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
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附合的所有权确定规则是: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
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油漆附合于家具的,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
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
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2)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3)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
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根据添附规则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应当向因此丧
失原物所有权的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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