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宋朝时期有没有类似于枢密院的机构?

以上。

宋朝的中央监察机关除御史台外,还有谏院,首开台谏并立的局面。
  (一)御史台
  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各一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其职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监督全国的刑狱审判。对“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如仁宗时凡是“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神宗时就曾出现御史当画弹劾宰相王安石的事实。此外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还要负责领导三院的监察官。这些职官为侍御史一人“掌贰台政”;殿中的侍御史设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常常是面对面弹劾百官失议之处);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及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正因为御史大夫及其属官权重势大,所以宋朝在选拔、任用监察官时有些新规定。第一,御史的选拔和任命权完全掌握在皇帝之手。仁宗曾说:“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宰相的亲戚故旧和被宰相荐举为官者,均不得做御史,以便保证御史恪尽职守,效忠皇帝,行使监督权。第二,对御史的资历出身规定,凡是未经三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以保证御史一职都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监督监察工作的效率。第三,允许各级御史“风闻弹劾”。也就是说,弹劾他人不必非根据真凭实据不可,即便是弹劾不当,也不加惩罚,而且有赏,即所谓“纵有薄责,旋即超升”。限令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做“月课”。如上任后百日内无所纠弹,则罢黜做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允许御史“风闻弹劾”强令御史限期纠弹“官邪”的规定,使得御史滥用弹劾权,失去了弹劾本来的威严,结果百官消极应付,政绩日衰。第四,御史台直接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以便行使监察权。如太祖太宗时特设的推直官、推勘官就是受命于皇帝分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的专员。正如宋之《刑法志》所载,这些推勘官“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便就鞫”。
  (二)谏院
  真宗天禧元年(公元1017年)诏谕设“谏院”,其长官称“知谏院”,由皇帝自选任。属吏有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多由门下省职官兼领。专职规谏朝政缺失、君主过误,其地位显赫,责任之大。同时在京师设“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省(监督、审查、明了之意)冤狱”。对于冤情滥狱,“大则条奏弁明,小则移文戒督”。到了南宋该机构改为“提点京畿刑狱”。后来由于御史台权力的加强,谏官规劝皇帝之责也被剥夺,但诸谏官仅与诸御史共同行使有限的监察权。二、地方监察机构与职官
  宋朝的路一级机构,在审判案件方面虽是虚级,但它是中央设在地方的监察区,代替中央对州县执法、违法、案卷淹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全部向中央和皇帝禀报“皆劾以闻”。所以,地方监察官的人选,依然由中央机关或皇帝本人直接派员兼领。路虽是监察区,但不设专职监察官,如主管“监察刑狱”的提点刑狱公事,本身就担负司法与监察双重任务。路级兼领监察官的还有转运使、观察使、按察使、外任御史等等。
  府州一级的监察官,是由皇帝委派下去的“通判”兼任。由于他握有连署州府政务公事和监察州的官吏之实权,故称“通判”或“监州”。其监察所得情报“事得专达”皇帝,是朝廷在基层的重要耳目。设于州的提刑司也兼管监察事宜。县一级监察官无定员,全部由中央派到基层的命官充当该职,如转运使、观察使等便是。此外通判也兼管所属县的监察工作。监察御史也“巡按州县狱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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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2
宋朝设有枢密院,枢密院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命,以佐邦治,其领导为枢密使,分宰相的军权。
第2个回答  2014-02-22
有。 不过都是太监掌权。具体叫什么,好像叫国务院书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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