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

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时是否必须出具相关票据?

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市为《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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