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不同年间之发展

如题所述

大理寺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元祐元年,将右治狱与左右两推合并为一司,以提高效率。三年后,由于三省的提议,右治狱被废除,大理寺改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增设长贰职位。四年间,刑部的建议促使大理寺调整法规,规定大理官在处理徒刑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以上的案件时不再列入选任范围,这与旧有规定有所区别,旧法则是失断徒刑三人或死罪一人者不在选任之列。


绍圣元年,刑狱官员的选拔方式回归元丰元年的选试法。次年,重新设立右治狱,并按照元丰时期的制度设置官员。推事们在审理案件时如有分歧,需互相提交,再有不同意见则交由朝廷委派官员审问,或移交给御史台处理。元符元年,规定大理寺和开封府处理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到其他部门,且公事的判决必须遵循开封府的专门法规。


崇宁四年,诏令大理寺官员未经各司批准擅自任命人员将被视为违规。政和年间,法官任期满后,优秀者可申请再次任职,并允许按资历晋升。宣和七年,评事以上的官员需通过考核才能担任中刑法人。此后,大理寺和开封府的公事必须依法处理,不得请求特别批示。中兴时期,大理寺在官寺合并中得以保留。


自绍兴初年开始,大理寺的官员配置有所调整,正丞同堂任命,评事的选拔也更为严格。隆兴年间,增设评事以减轻官员负担。淳熙末年,大理寺加强了官员出府的管理,以防止腐败。绍熙初年,对试中刑法的评事人选进行了调整,并细化了案件审核流程。庆元四年,确立了每月定日断案的制度。嘉定八年,继续强化司直和主簿的选拔,并增加考试人数以鼓励法科发展。


大理寺的左断刑和右治狱各有分工,负责案件的批阅、宣示、执行和文书管理等事务,设有表奏议、开拆、知杂和法司等司,以及详断案八房和专门的执行机构。此外,还有详细的吏额和职责分工,如胥长、胥史、胥佐等,以及对官员待遇的规定,如沐休和囚犯的医疗待遇。


大理寺的官员设置包括卿、少卿等高级官员,以及丞、主簿、狱丞、司直、评事等中级和低级官员,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从龙朔二年至武后光宅元年,大理寺名称有所变化,官员人数也有所增减,但其核心职责始终不变。


扩展资料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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