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盖章规范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机关、单位的印章有三大作用,一是标志作用,二是权威作用,三是证明作用,所以无论是颁发与启用,还是管理与使用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必须遵循以下四点原则。

(一)使用要认真审核。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登记,方可用印。

(二)留存要立卷归档。对需留存的材料应在加盖印章后,留存一份,立卷归档。比如,合同、协议、领导人签批的信件草稿、印发的文件原件及文稿等。

(三)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以领导机关名义颁发的凭证,需要事先加盖机关印章或套印然后填发的,经过领导批准可以盖章。但凭证要逐页编号,装订成册,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填发。

(四)复印的证明文件要盖骑缝章。例如,从外单位取得多页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但是要想证明这些复印件的文件是从该单位取得而并非伪造的,就需要盖骑缝章,即将该摞文件的翻页处一页页摊开盖上印章,使每一页都有此印章的一部分,合起来能够看出是完整的印章,这样无论从该摞文件中抽走其中的任何一张均能发现,能起到防伪的作用。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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