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能否可税前扣除

如题所述

需要符合条件:

①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除此之外,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③增值税:行为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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